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1-29 15:00:26  浏览量:0

各省直预算单位: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进一步优化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进一步优化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支付管理。

第三条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预算单位应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超标准超范围列支、虚列多列费用或转嫁费用,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各预算单位应按时与省财政厅核对账务,配合省财政厅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第二章资金支付规定

第五条预算单位按规定通过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并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一体化系统根据预设的校验规则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自动校验审核。校验通过的,由系统自动审核并发送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至代理银行;校验过程中出现拦截预警提示的,转由财政部门人工审核;校验不通过的,系统禁止提交支付申请。

第七条资金支付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过“紧日子”要求。严禁违规消费、接待、投资,严禁违规新建楼堂馆所和形象工程,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以及违规使用“三公”经费。

第八条资金支付申请摘要填写应真实、完整、规范、详细。支付摘要应不少于5个汉字,不能包含“其他”、“其它”关键词,不能与经济分类科目名称完全一致,不能填写为“单位名称+付费用”等类似表述。

第九条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应与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保持对应关系。

第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含公务卡结算)、提取现金等业务。当日累计取现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20万元,年度累计取现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100万元;当日累计向同一人账户转账原则上不应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外,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及本单位内部实有资金账户转账:

(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二)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以及暂不能通过托收业务缴纳的税费等。

(三)按规定确需划转的科研经费。由科研项目牵头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等。

(四)监狱、戒毒系统的预算单位按月或按季向罪犯及戒毒人员发放日用品补助费。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上海、深圳、海南办事处支付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六)预算单位确需支付至境外的资金。

(七)预算单位向贷款账户支付还本付息资金。

(八)部分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特殊情况按规定实行一事一报。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需在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备案,申请资金支付时应关联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工程类项目在财政投资结算评审前,累计支付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金额80%。

第十四条公务卡业务:

(一)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公务卡发卡银行,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凡无法使用转账结算且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一是在县级以下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二是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三是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可使用单位零余额账户托收业务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等。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未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单位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资金退回或支付完成后发生资金退回的,由代理银行发起退款清算,清算完成后恢复单位预算指标额度。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在当日下午3点前提交的支付申请,通过一体化系统自动校验审核后,代理银行于当日办理资金支付;超过当日下午3点提交的支付申请,通过一体化系统自动校验审核后,代理银行于第二个工作日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年末最后2个工作日原则上不受理新的支付申请。

第三章单位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单位资金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之外,依法依规取得的各类收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往来款项以及工会、党费等账户资金,不作为单位资金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单位资金支付实行预算指标和账户余额双控管理,参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控制预算执行。

第四章信息维护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应按照一体化管理规范,做好以下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卡卡号、公务卡卡号等与预算执行业务有关的人员类信息。

(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办理的单位信用卡相关信息。

(三)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信息。

(四)单位账户公章等电子印鉴信息。

(五)其他需要预算单位维护管理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省本级新成立预算单位上线支付电子化、预算单位变更支付电子化管理经办人员信息和印鉴应向省财政厅申请,分别填报信息采集表(附件1)、信息变更表(附件2),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处室、信息网络中心审批后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现行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本级预算单位支付电子化信息采集表

      2、省本级预算单位支付电子化信息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