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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和票据印章管理制度
日期:2013-03-27 00:00:00  浏览量:86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纪律,加强我院票据及有价证券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二、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现金一旦丢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三、在经济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资金往来,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可支付现金外,其余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杜绝非法支付现金的现象。

四、学院使用现金限于以下方面:

1.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工资、福利费、津贴、奖金;

2.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3.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

4.学生的有关补贴、奖学金;

5.其他可按规定支付的现金。

五、向银行送存或支取现金的凭证,必须写明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用途,未经财务负责人、单位领导同意,不得直接从现金收入中支付现金(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行审查批准。

六、外地采购付款或邮购物品,严禁采购人员携带大量现金或通过邮局汇款,一律通过银行信汇或电汇等转账形式付款。

七、建立健全现金账,禁止以"白条"抵库("白条"是指不符合财会制度的要求和无完备审批手续的条据),严禁挪用现金。

八、不同来源的现金要分别办理收付,不得合并,未经会计审核,不得相互调剂不同性质的现金余额。

九、完美体育·(中国)手机网页版负责学院的出纳结算职能,除财会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其他任何处室或个人均无权收取现金或擅自与其他单位办理现金结算。

十、按照内部稽核制度,必须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监督,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委托审核人根据当天的用款计划及库存限额审查后,确定提取备用金数额,出纳人员不得提取过多现金。

十一、出纳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保证现金不出差错,经盘点,库存若出现多款或短款的现象,经财务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委托审核人审核查明后,按规定处理入账,不得两者相互抵补。会计负责人必须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十二、存取现金必须有人保护,徒步存取现金五千元以上的必须有两人同行。存取现金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必须有车运送,同时有两人以上同行。十万元以上的巨额资金存取必须向保卫部门申请保护。

十三、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十四、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或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十五、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十六、加强与货币资金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票据遗失或被盗,必须及时追查,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七、收款收据、发票的使用范围:

收款收据、发票必须在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票据之间不得混用。

下列业务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一)            收取各类学生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收入;

(二)            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入。

下列业务使用往来结算收据:

(一)            独立核算单位上交利润、工资;

(二)            收取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水、电费;

(三)            院内各单位的往来结算;

(四)            学院与教职工的往来结算。

十八、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