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确认步骤如下:
1.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APP。
2. 确认。如果你是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已填过专项附加扣除,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系统跳出提示,点击“确定”核对信息;可以点击进入修改,也可点击“一键确认”,确认完成后,系统会再次提醒,点击“确认”。2020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完成。
如果需查看记录,可以点击“查询”——我的记录“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步骤详见以下链接:(复制链接至网页即可打开)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YyMTEwOQ==&mid=2651022595&idx=1&sn=9137a396c18e3b4b69c7f340d008135f&chksm=bdb5c9d98ac240cf71cd5f290c5d18a226d346f6bc52aa7a419fa5eaea66b60aed3a787adef7&mpshare=1&scene=23&srcid=&sharer_sharetime=1575507251734&sharer_shareid=c043b43bbbe70483b49efc7e696a157e#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