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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日期:2013-03-27 00:00:00  浏览量:11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为明确工作责任和保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不得离职。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由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

三、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单位领导指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未了事项应及时处理,无法在离职前处理好的事项,应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材料,注明事项发生的前后情况,经财务主管人员和审计负责人审核,报请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留给接替人员处理。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四、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负责管理的会计凭证,应按时间和号码顺序进行清理,防止遗漏和丢失,未及时装订的凭证要装订成册。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结出余额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私章。
    3、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资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等内容。
    五、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和审计负责人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审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六、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接受,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薄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薄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单位领导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和账薄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
    七、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八、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填写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财政部门一份,审计部门一份。
    九、接替的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薄,并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十、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十一、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是一项严肃和重要的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有关部门须认真配合。